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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游“世嘉福袋”简介
凯撒旅游世嘉福袋(以下简称“世嘉福袋”)是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 撒旅游”或“发卡机构”)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储值、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 子消费卡。

充值灵活 使用便捷
世嘉福袋人民币 100 元起售,存入金额应为 100 元的整数倍;可在凯撒旅游分子公司所在城市指定网点即时消费使用。

使用规则
1. 世嘉福袋分为记名福袋和不记名福袋,记名福袋不设有效期;不记名福袋有效期为购卡之日起 3 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服务,延期手续费为20元人民币/张/次,单次延期时间为180天。
2. 持卡人可在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使用卡内可用余额购买除卡产品外所有在售旅游产品。
3. 世嘉福袋可多人使用,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账户信息。
4. 世嘉福袋内金额不兑现、不计息、不透支、不转账。如卡内金额不足以支付消费额度,客户可 采用其他支付方式进行补充支付。
5. 世嘉福袋同一卡号不能续存充值,如有需要请购新卡充值。
6. 在购卡人购买世嘉福袋时,凯撒旅游已按照预付金额提供发票。持卡人进行消费时凯撒旅游不 再出具发票。
7. 持卡人进行消费后,如发生退款时只能退回到原卡中,不能直接退现或转存;退款时持卡人 应出示世嘉福袋、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8. 持世嘉福袋消费,所消费的卡内余额可累计会员积分。
9. 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不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持卡人不凯撒旅游间因旅游服 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
10.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页面,登录世嘉福袋账户查询余额及历史交易明细。
11. 上述规则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

凯撒旅游“世嘉福袋”使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凯撒旅游世嘉福袋(以下简称“世嘉福袋”)是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凯撒旅游”或“发卡机构”)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储值、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第 2 条
世嘉福袋持卡人可按本章程的规定在凯撒旅游指定的全国各分子公司及其门店或凯撒旅游网刷世嘉福袋购买凯撒旅游除卡产品外的相关旅游产品。
第3条
营业网点增减不另行通知,请登陆www.caissa.com.cn 查询本章程的最新版本及营业网点分布情况。
第4条
发卡机构、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5条
世嘉福袋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两种。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者,均可申请办理世嘉福袋。不记名世嘉福袋仅限企业机构购买,个人购买需选择记名世嘉福袋。请在购买、使用世嘉福袋前仔细阅读本章程。

第二章:世嘉福袋的购买
第6条
对于购买记名世嘉福袋的购卡人,由发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第7条
记名世嘉福袋充值金额应为100 元的整数倍,单张卡存入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
不记名世嘉福袋充值金额应为100 元的整数倍,单张卡存入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元。一次性购买1 万元(含)以上的购卡人,由发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第8条
机构一次性购世嘉福袋金额达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世嘉福袋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需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9条
不记名世嘉福袋有效期为购卡之日起3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服务,延期手续费为20元人民币/张/次,单次延期时间为180天;记名世嘉福袋不设有效期。
第10条
在购卡人购买世嘉福袋时,凯撒旅游已按照预付金额提供发票。持卡人进行消费时凯撒旅游不再出具发票。

第三章:世嘉福袋的使用
第11条
世嘉福袋需激活后方可使用。
第12条
世嘉福袋不退卡,为避免因本卡或密码遗失等原因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持卡人需及时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陆世嘉福袋账户完善个人信息并修改密码。
第13条
世嘉福袋同一卡号不能续存充值,如有需要请购新卡充值。
第14条
持世嘉福袋可在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使用卡内可用余额购买除卡产品外所有在售旅游产品。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若双方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如持卡消费后发生退款,该款项直接退至世嘉福袋账户,不得要求退还现金,持卡人应出示本卡、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15条
世嘉福袋内金额不兑现、不计息、不透支、不转账。如卡内金额不足以支付消费额度,客户可采用其他支付方式进行补充支付。
第16条
持世嘉福袋消费,所消费的金额可累计会员积分。
第17条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陆世嘉福袋账户自助查询卡内余额、有效期及历史交易明细。
第18条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使用世嘉福袋的,凯撒旅游不承担任何责任:
1、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易金额且持卡人不愿以其它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的;
2、依据法院判令或政府的行政命令将本卡使用冻结的;
3、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因于凯撒旅游的情形使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世嘉福袋的。

第四章 世嘉福袋的管理
第19条
世嘉记名卡遗失后可挂失。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电话400 606 6666 进行电话挂失或至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现场办理挂失业务;挂失手续完成后被挂失的卡将停止使用,挂失手续完成之前若已出现世嘉福袋被他人盗用等情况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记名世嘉福袋挂失后可以进行账号找回,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购卡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购卡发票;购卡人为机构的,应出示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购卡发票。
2、补卡手续可在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办理(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提供补卡服务)。
3、记名世嘉福袋挂失后但尚未补办新卡前,持卡人又找到原世嘉福袋拟重新激活被挂失卡的,不收取服务费;持卡人需前往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现场办理解挂业务,同时持卡人必须提供相符的记名世嘉福袋注册身份证信息办理解挂业务。
第20 条
不记名世嘉福袋不挂失,请妥善保管。
第21 条
世嘉福袋切勿折叠、划伤、油污戒损坏磁条,如遇消磁戒损坏,请到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更换,收取工本费 10 元/张。除因本条规定之事由外,消费卡一经售出,凯撒旅游不提供换卡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22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下发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相关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23条
本章程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凯撒旅游拟对本章程进行增加持卡人义务的修改,应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 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消费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消费卡的,可持购卡发票向发卡机构提出销卡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变更。除本条所规定之情形外,凯撒旅游不提供其它退卡或销卡的服务。
第24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消费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25条
持卡人对凯撒旅游服务或服务条款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均可通过客服电话:400 606 6666 或凯撒旅游网www.caissa.com.cn与我们联系。
凯撒旅游“世嘉卡A卡”简介
凯撒旅游“世嘉A卡”由“凯撒旅游”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储值、升值、消费功能的实名制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充值灵活 使用便捷
世嘉A卡人民币30000元起售,后续存入金额应为10000元的整数倍;可在凯撒旅游分子公司所在城市指定网点即时消费使用。
使用规则
1. 世嘉A卡一经申购长期有效。
2. 持卡人可在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使用卡内可用余额(预付团费+可用返赠消费额度)购买除卡产品外所有在售旅游产品,但刷卡消费不再额外享受价格优惠。
3. 自世嘉A卡完成收银后第2天起,卡内现金账户余额每天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额度返赠。2018年1月1日(不含)前各阶段所有世嘉A卡充值业务所对应的返赠比例均调整为6%,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所进行的充值,返赠比例为6%(360天),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返赠比例,以凯撒旅游公布信息为准。获赠的消费额度每90天转为可用状态;如在90天内提前使用储值金额,则提前使用的金额部分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消费额度返赠;消费额度转为可用状态后,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作废。
4. 世嘉A卡为实名卡,仅限购卡者本人及购卡者确认的授权使用人使用。授权使用人最多10 人,且一经确认,不接受更改;客人在申购A卡时不必一次确定10 名授权使用人,可视持卡人的意愿,确定初次填写的人数,后续可通过凯撒旅游官方网站自行添加。刷卡时必须出示持卡人证件原件。
5. 持卡人办理世嘉A卡后退款,储值期不足90天的,按退款金额3%收取手续费,每笔最低50元,最高200元;储值期超过90天的,不收取退款手续费。返赠的消费额度不能办理退款。
6. 购卡者在购买世嘉A卡时暂不开具发票,持世嘉A卡消费后,持卡人可凭凯撒旅游网点开具的机打收款单据换取正式发票。
7. 持卡人进行消费后,如发生退款时只能退回到原卡中,不能直接退现或转存;退款时持卡人应出示世嘉A卡、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8. 持世嘉A卡消费,所消费的卡内余额及返赠金额均不累计会员积分。
9. 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持卡人与凯撒旅游间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
10.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页面,登录世嘉A卡账户查询余额、返增消费额度及历史交易明细。
11. 上述规则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

世嘉A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
凯撒旅游世嘉A卡(以下简称“世嘉A卡”)是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游”或“发卡机构”)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储值、返赠、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第2 条
持卡人及授权人可按本章程的规定在凯撒旅游分子公司所在城市指定网点及凯撒旅游网使用。
第3 条
营业网点增减不另行通知,请登陆www.caissa.com.cn查询本章程的最新版本及营业网点分布情况。
第4 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5 条
世嘉A卡为记名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人均可申请办理,请在购买、使用世嘉A卡前仔细阅读本章程。

第二章世嘉A卡的购买
第6 条
世嘉A卡人民币30000元起售,后续存入金额应为10000元的整数倍。组织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购世嘉A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需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7 条
世嘉A卡需激活后方可使用,一经申购长期有效。
第8 条
购卡人在购买世嘉A卡时暂不开具发票,持世嘉A卡消费后,持卡人可凭凯撒旅游网点开具的机打收款单据换取正式发票。

第三章世嘉A卡的使用
第9 条
世嘉A卡为实名卡,仅限持卡人及其确认的授权使用人使用。持卡人需及时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陆世嘉A卡账户完善个人信息并修改密码。授权使用人最多10 人,且一经确认,不接受更改;客人在申购A卡时不必一次确定10 名授权使用人,可视持卡人的意愿,确定初次填写的人数,后续可通过凯撒旅游官方网站自行添加。刷卡时必须出示持卡人证件原件。
第10 条
自世嘉A卡完成收银后第2天起,卡内现金账户余额每天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额度返赠,返赠比例以凯撒旅游公布信息为准。 获赠的消费额度每90天转为可用状态;如在90天内提前使用储值金额,则提前使用的金额部分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消费额度返赠;消费额度转为可用状态后,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作废。
第11条
持世嘉A卡可在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使用卡内可用余额购买除卡产品外所有在售旅游产品,但刷卡消费不再额外享受价格优惠。
第12条
持世嘉A卡消费,所消费的卡内余额及返赠金额均不累计会员积分。
第13条
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持卡人与凯撒旅游间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
第14条
持世嘉A卡进行消费后,如发生退款时只能退回到原卡中,不能直接退现或转存;退款时持卡人应出示世嘉A卡、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15条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陆世嘉A卡账户查询余额、返增消费额度及历史交易明细。
第16条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使用世嘉A卡的,凯撒旅游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世嘉A卡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易金额且持卡人不愿以其它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的;世嘉A卡消磁或损坏后,持卡人未办理换卡手续的;
2、依据法院判令或政府的行政命令将本卡使用冻结的;
3、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因于凯撒旅游的情形使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世嘉A卡的。

第四章世嘉A卡提现、管理及挂失
第17条
持卡人办理世嘉A卡后提现,储值期不足90天的,按提现金额3%收取手续费,每笔最低50元,最高200元;储值期超过90天的,不收取手续费。返赠的消费额度不能办理提现。
第18条
世嘉A卡切勿折叠、划伤、油污或损坏磁条,如遇消磁或损坏,请到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更换,收取工本费10元/张。
第19条
若世嘉A卡丢失,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电话400 606 6666进行电话挂失或至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财务部门现场办理挂失业务;挂失手续完成后被挂失的卡将停止使用,挂失手续完成之前若已出现世嘉A卡被他人盗用等情况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世嘉A卡挂失后可以办理补卡手续,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购卡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购卡时相关收据;购卡人为组织机构的,应出示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构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购卡发票和相关收据。
2、补卡手续可在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办理 (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提供补卡服务)。
3、办理补卡手续需按照每张卡50元的标准缴纳补卡服务费。世嘉A卡挂失后但尚未补办新卡前,持卡人又找到原世嘉A卡拟重新激活被挂失卡的,不收取服务费;持卡人需前往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现场办理解挂业务,同时持卡人必须提供相符的世嘉A卡注册身份证信息办理解挂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20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下发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相关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21条
本章程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凯撒旅游拟对本章程进行增加持卡人义务的修改,应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世嘉A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世嘉A卡的,可持购卡单据向发卡机构提出销卡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变更。
第22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世嘉A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23条
持卡人对凯撒旅游服务或服务条款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均可通过客服电话: 400 606 6666 或凯撒旅游网www.caissa.com.cn与我们联系。
凯撒旅游“世嘉金卡”简介
凯撒旅游“世嘉金卡”由“凯撒旅游”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储值、升值、消费功能的实名制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世嘉金卡现已停售;已办理的世嘉金卡自2018年5月1日起,充值限额调整为10万元的整数倍,最小充值金额不应低于10万元。可在凯撒旅游分子公司所在城市指定网点即时消费使用。

一、世嘉金卡使用规则
1. 世嘉金卡长期有效;
2. 持卡人可在凯撒旅游指定营业网点购买除卡产品外的旅游产品,全额支付可享受市售价格减3%的优惠政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旅游产品包括在售的自营和联合发团的团队游产品、邮轮产品、自由行产品。购买单项服务(包括机票、酒店、门票、签证等)和特定市场营销活动特价产品时,均不可享受金卡折扣。该优惠政策长期有效。
3. 自世嘉金卡完成收银后第2天起,卡内现金账户余额每天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额度返赠,2018年12月31日前返赠消费额度的比例为360天返赠6%,此后返赠比例以凯撒旅游公布的信息为准;获赠的消费额度每90天转为可用状态;如在90天内提前使用储值金额,则提前使用的金额部分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消费额度返赠;消费额度转为可用状态后,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作废。
4. 世嘉金卡为实名卡,仅限购卡者本人、购卡者确认的授权使用人使用,刷卡时必须出示持卡人证件原件。授权使用人最多10人,且一经确认,不接受更改;客人在申购金卡时不必一次确定10名授权使用人,可视持卡人的意愿,确定初次填写的人数,后续可通过凯撒旅游官方网站自行添加。
5. 持卡人办理世嘉金卡后退款,储值期不足90天的,按退款金额3%收取手续费,每笔最低 50元,最高200元;储值期超过90天的,不收取退款手续费。返赠的消费额度不能办理退款。
6. 购卡人在充值时暂不开具发票,持世嘉金卡消费后,持卡人可凭凯撒旅游网点开具的机打收款单据换取正式发票。
7. 持卡人进行消费后,如发生退货时只能退回到原卡中,不能直接退现或转存;退款时持卡人应出示世嘉金卡、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8. 世嘉金卡充值和消费的金额,均不可累计会员积分,持卡人使用凯撒旅游会员积分消费时,该订单不再享受世嘉金卡优惠政策。
9. 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持卡人与凯撒旅游间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 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
10.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世嘉金卡页面,登录金卡账户查询余额及历史交易明细。
11. 上述规则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

凯撒旅游“世嘉金卡”使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凯撒旅游世嘉金卡(以下简称“世嘉金卡”)是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游”或“发卡机构”)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进行储值、返赠、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第2条
持卡人及授权人可按本章程的规定在凯撒旅游分子公司所在城市指定网点及凯 撒旅游网购买除卡产品外旅游产品及单项服务,并长期享受特定折扣优惠,刷卡足额支付才 能享受此项优惠(单项服务及特定市场营销活动产品除外)。
第3条
营业网点增减不另行通知,请登彔 www.caissa.com.cn 查询本章程的最新版本 及营业网点分布情况。
第4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5条
世嘉金卡为记名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者均可申请办理。请在购买、使用世嘉金卡前仔细阅读本章程。

第二章:世嘉金卡的购买
第6条
世嘉金卡人民币 30000 元起售(已停止办理新卡),后续存入金额应为 100000 元的整数倍。组织机构或个人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需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7条
世嘉金卡需待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长期有效。
第8条
购卡者在充值时暂不开具发票,持世嘉金卡消费后,持卡人可凭凯撒旅游网点开 具的机打收款单据换取正式发票。

第三章:世嘉金卡的使用
第9条
世嘉金卡为实名卡,仅限持卡人本人及其确认的授权使用人使用。持卡人需及时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陆世嘉金卡账户完善个人信息并修改密码。授权使用人最多10 人,且一经确认,不接受更改;客人在申购金卡时不必一次确定10 名授权使用人,可视持卡人的意愿,确定初次填写的人数,后续可通过凯撒旅游官方网站自行添加。刷卡时必须出示持卡人证件原件。
第10条
自世嘉金卡完成收银后第2天起,卡内现金账户余额每天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额度返赠,返赠比例以凯撒旅游公布信息为准。
获赠的消费额度每90天转为可用状态;如在90天内提前使用储值金额,则提 前使用的金额部分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消费额度返赠;消费额度转为可用状态后, 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作废。
第11条
持世嘉金卡可在凯撒旅游指定营业网点购买除卡产品外的旅游产品,全额支付可享受市售价格减3%的优惠政策(单项服务及特定市场营销活动产品除外), 该优惠政策长期有效。
第12条
持世嘉金卡消费,所消费的卡内余额及返赠金额均不累计会员积分。持卡人使用凯撒旅游会员积分消费时,该订单不再享受世嘉金卡优惠政策。
第13条
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持卡人与凯撒旅游 间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
持世嘉金卡进行消费后,如发生退款时只能退回到原卡中,不能直接退现或转存; 退款时持卡人应出示世嘉金卡、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14条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录世嘉金卡账户查询余额、返增消费额 度及历史交易明细。
第15条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使用世嘉金卡的,凯撒旅游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世嘉金卡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易金额且持卡人不愿以其它方式支付不足部 分的;世嘉金卡消磁或损坏后,持卡人未办理换卡手续的;
2、依据法院判令或政府的行政命令将卡片使用冻结的;
3、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 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因于凯撒旅游的情形使持卡人不能正 常使用世嘉金卡的。

第四章:世嘉金卡提现、管理及挂失
第16条
持卡人办理世嘉金卡后提现,储值期不足90天的,按提现金额3%收取手续费, 每笔最低50元,最高200元;储值期超过90天的,不收取手续费。返赠的消 费额度不能办理提现。
第17条
世嘉金卡切勿折叠、划伤、油污或损坏磁条,如遇消磁或损坏,请到凯撒旅游各 地分公司更换,收取工本费 10 元/张。
第18条
若世嘉金卡丢失,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400 606 6666 进行电话挂失或至凯撒 旅游各地分公司财务部门现场办理挂失业务;挂失手续完成后被挂失的卡将停止 使用,挂失手续完成之前若已出现世嘉金卡被他人盗用等情况的,损失由持卡人 自行承担。世嘉金卡挂失后可以办理补卡手续,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购卡者为个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购卡时相关收据;购卡者为组织机构 的,应出示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构的授 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购卡发票和相关收据。
2、补卡手续可在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办理 (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提供补卡 服务)。
3、办理补卡手续需按照每张卡 50 元的标准缴纳补卡服务费。世嘉金卡挂失后 但尚未补办新卡前,持卡人又找到原世嘉金卡拟重新激活被挂失卡的,不收取服务费;持卡人需前往凯撒旅游各地分公司现场办理解挂业务,同时持卡人必须提供相符的世嘉金卡注册身份证信息办理解挂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20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下发的《单用途商业预 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相关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21条
本章程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凯撒旅游拟对本章程进行增加持卡人义 务的修改,应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 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世嘉金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世嘉金卡的,可持购 卡单据向发卡机构提出销卡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 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变更。
第22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世嘉 金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不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23条
持卡人对凯撒旅游服务或服务条款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均可通过客服电话: 400 606 6666 或凯撒旅游网 www.caissa.com.cn 与我们联系。
凯撒旅游礼品卡简介
凯撒旅游礼品卡(以下简称“礼品卡”)是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 撒旅游”或“发卡机构”)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消费功能的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一、凯撒旅游礼品卡使用规则
1. 礼品卡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3年。
2. 持卡人可在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使用卡内可用余额购买除卡产品外所有在售旅游产品。
3. 礼品卡内金额不兑现、不计息、不透支、不转账;不可充值,用完作废。如卡内金额不足以 支付消费额度,客户可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或购置其他面额礼品卡进行支付。
4. 在购卡人购买礼品卡时,凯撒旅游已按照预付金额提供发票。持卡人进行消费时凯撒旅游不 再出具发票。
5. 持卡人进行消费后,如发生退款时只能退回到原卡中,不能直接退现或转存;退款时持卡人 应出示礼品卡、消费小票、相关合同等资料。
6. 持礼品卡消费,所消费的卡内金额可累计会员积分。
7. 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持卡人与凯撒旅游间因旅游服 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
8.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页面,登陆礼品卡账户完善个人信息、修改密码、查询 余额及历史交易明细;因卡丢失或密码泄露等情况导致的损失,凯撒旅游不承担相关责任。
9. 上述规则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

凯撒旅游“礼品卡”使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凯撒旅游礼品卡(以下简称“礼品卡”)是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凯撒旅游”或“发卡机构”)发行并统一管理,具有在凯撒旅游消费功能的 预付费式电子消费卡。
第2条
礼品卡持卡人可按本章程的规定在凯撒旅游分子公司所在城市指定网点及凯撒旅游网使用。
第3条
营业网点增减不另行通知,请登彔www.caissa.com.cn查询本章程的最新版本及 营业网点分布情况。
第4条
发卡机构、购卡者、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5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者,请在购买、使用礼品卡前,仔细阅读本章程。

第二章:礼品卡的购买
第6条
机构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 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凯撒旅游将对转出、转入账 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凯撒旅游登记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和联系方式。
第7条
礼品卡为封装售卖,如您购卡时发现外包装已被拆封或者破损,请及时要求售卡 人员更换。
第8条
购卡者在购买礼品卡时,凯撒旅游已按照预付金额提供发票。持卡人进行消费时 凯撒旅游不再出具发票。

第三章:礼品卡的使用
第9条
礼品卡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3年。
第10条
礼品卡不记名,不挂失,不退卡,为避免因卡片或密码遗失等原因给您带来的经 济损失,请持卡人在收到卡片后,及时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陆礼品卡 账户完善个人信息并修改密码。
第11条
礼品卡内金额不兑现、不计息、不透支、不转账;不可充值,用完作废。如卡内 金额不足以支付消费额度,客户可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或购置其他面额礼品卡进 行支付。
第12条
持礼品卡可在凯撒旅游所有营业网点使用卡内可用余额购买除卡产品外所有在售旅游产品。持卡人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与凯撒旅游签署相应的旅游合同,若双 方因旅游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处理。如持卡消费后发生退款, 该款项直接退至礼品卡账户,不得要求退还现金,持卡人应出示本卡、消费小票、 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13条
持礼品卡消费,所消费的金额可累积会员积分。
第14条
持卡人可访问凯撒旅游网旅游卡频道,登陆礼品卡账户自助查询卡内余额、有效 期及历史交易明细。
第15条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使用礼品卡的,凯撒旅游不承担任何责任:
1、礼品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易金额且持卡人不愿以其它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的;
2、依据法院判令或政府的行政命令将卡片冻结的;
3、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 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因于凯撒旅游的情形使持卡人不能正 常使用礼品卡的。

第四章:附则
第16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下发的《单用途商业预 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相关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17条
本章程由凯撒旅游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凯撒旅游拟对本章程进行增加持卡人义 务的修改,应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 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礼品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礼品卡的,可持购卡发 票向发卡机构提出销卡申请,发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 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本章程的变更。
第18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礼品 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 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19条
持卡人对凯撒旅游服务或服务条款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均可通过客服电话: 400 606 6666 或凯撒旅游网 www.caissa.com.cn 与我们联系。